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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係電動自行車)掛牌納管及保險一案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年11月18日北市監車字第1110230817號函及教育部111年11月23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15118號函辦理。

二、案係立法院業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於同年5月4日公布,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納管,該條例第69-1條第2項規定,微電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同法第4項亦規定,微電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三、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者,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爰請協助多加宣導,以利政策推動並保障用路人權益。

四、有關微電車宣導DM電子檔,可至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網站:/教育宣導/宣導DM下載,網址 https://www.mvacf.org.tw/Literature;宣導短片「您不可不知道的新規定ˠ國語篇」,可至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 特別補償基金網站:/教育宣導/多媒體宣導下載,網址https://www.mvacf.org.tw/Media;另檢送微電車一次告知單、QA懶人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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