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12034A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16日函頒「未成年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作業指引」,相關規範因已調整併入旨揭服務方案,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三、請貴校於知悉學生懷孕時,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及教育部所訂「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規定,採取必要之相關措施,協助學生完成學業,落實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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