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教組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附表三草案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41075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旨揭公告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施行,將笑氣(一氧化二 氮)列為首度列管關注化學物質,本次為第一次修正。鑑於109年黎巴嫩首都貝魯特港口貯存硝酸銨引起爆炸事件震驚全球,硝酸銨不僅為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亦為製造一氧化二氮(笑氣)之原料。另氟化氫(氫氟酸)具腐蝕性、刺激性等物理及健康危害特性,近年國內曾造成多起 人員傷亡事件,爰本次修正增列硝酸銨及氟化氫為關注化 學物質及指定公告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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