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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111年3月27日生效

  1. 新興菸品:指加熱式菸品及類菸品。加熱式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以點燃以外之加熱方式使用之產品。
  2. 未滿菸害防制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使用新興菸品

違反規定者:應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者,處罰其父母及監護人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緩。

  1. 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與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

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緩。

  1. 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

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緩。

  1.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新興菸品
  1. 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2. 加熱式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未限期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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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pdf
處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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