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獎勵教師獎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為精進校長領導力、提升校長獎勵教師之權責,並鼓勵現場優秀辛勞之教師,以建構積極專業、正向之學校文化,精進教學品質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要點。
(一)適用對象: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獎勵條件:教師需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且有具體成效者。
(三)獎勵名額:學校每學年依據校內編制教師員額計算人數,獎勵名額至多不超過教師員額5%;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任行政教師之名額分配,均以不低於1%且不超過3%為原則。
(四)獎勵金額:每人3,600元整。
(五)獎勵程序:由教師自薦、學校教師會、學校家長會或校長推薦教師名單,提學校行政會報 (主管會報),簽報校長核定後,由教育局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後,函布評選結果。
(六)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三、請於9月20日前推薦未兼任行政教師名單(如附表)送本校人事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