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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組 - 行政公告 | 2021-05-05 | 人氣:173

主旨:請貴機關學校(園)確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出版品
管理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出版品送存國家圖書館、市議會
圖書館及依文化部指定數量分送寄存圖書館並副知本局,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圖書館110年3月25日國圖發字第11002000920號函
暨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辦理。
二、貴機關學校出版品請依前揭要點辦理送存作業,略述重點
如下:
(一)前揭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
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
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二)各機關出版品相關規定摘要如下(詳見附件1):
1、出版品編制:
(1)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等:應自行依規定申請。
(2)依規定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與本局業
管科承辦人或綜企科接洽(出版品窗口分機
1201)。
(3)製完成時,應將出版品印製媒材及發行方式(附件
2、3)、著作權盤點表單及出版品一併依規定分送
指定圖書館,惟無須再分送研考會。
2、出版品送存作業:凡政府出版品之流通,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附件4):
(1)國家圖書館及臺北市議會圖書館各2份。
(2)依文化部指定數量分送寄存圖書館。
3、另配合市府出版品推動電子化作業,出版品之電子檔
案應配合上傳相關資訊系統流通歸廣(政府出版品管理
端,路徑:https://gpiadmin.culture.tw(附件5)。
惟相關契約另有約定者,從期約定。
三、貴機關學校(園)倘有政府出版品,務必依前揭規定辦理出
版品分送作業。如未進行分送者,請於10日內務必完成補
寄送。
四、另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4點新增第3款「具國際標準書
號(ISBN)之出版品,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時應
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規定,請貴機關
學校留意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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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050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