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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依法繼承公司後且為解散該公司,從而擔任公 司負責人,如於該公司清算完結前並無經營業務者,依銓 敘部函復略以,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 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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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2021-04-28 | 人氣: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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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函轉教育部就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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