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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復,有關公務員任公職前已依公司法及民法相關 規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公司為辭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意 思表示,且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惟公司未能及 時辦理解任登記,得否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該情事是 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疑義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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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2020-10-13 | 人氣:200
1) PXAA1096006826.zip
10-13 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
10-13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酒後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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