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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行政公告 | 2020-09-02 | 人氣:549

核發說明:
一、本府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係屬補助性質,本表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學校(不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編制內員工及本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不包括臨時人員)。
二、每月交通費金額,以員工居所所在行政區與實際辦公處所所在行政區對應之級別核發:1級630元(隔日制420元),2級1,008元(隔日制672元),3級1,176元(隔日制784元),4級1,260元(隔日制840元)。如員工
居所為雙北市行政區以外均核發1,260元。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21日計,每日金額以各級金額除以21日計算;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14日計,每日金額以各級金額除以14日計算。如員工有2處以上居所
,應以其距離實際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費。
三、不得核發之情形:
(一)各機關學校提供交通工具或搭乘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
(二)居所與實際辦公處所距離在1,000公尺以下者。
四、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公傷假等)日數超過7日者(不含例假日),自第8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如奉派參加訓練、講習,第8日起無須扣除交通費。員工經機關指派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加
班或值勤,得另請領交通費。
五、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已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或「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規定請領交通費,及主辦單位提供住宿期間或報支住宿費
期間,均按日扣除交通費。
六、交通費之核發,由各機關學校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主辦,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並依「臺北市屬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費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辦理。
七、新進員工或員工居所異動而須加、減發交通費者,應自到職日或異動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員工如有居所異動應減發而未主動申報等溢領情形
者,經查明屬實,除追回溢領金額,並按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
八、各機關所需員工交通費,依預算程序辦理。
九、機關如有新增表列行政區以外之辦公處所者,請函報本府人事處辦理。
十、本表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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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XAA1096005824.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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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1001交通費補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