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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設備組 - 行政公告 | 2020-04-09 | 人氣:412

說明:

一、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及市府109年3月27日府授交

管字第10930259942號函辦理。

二、市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

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約

121.92公尺)之區域 ,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

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三、各校進行無人機教學,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

人機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建議於封閉或半封閉建物內如

活動中心、風雨操場等場域進行為原則,並注意建物高度

及空間是否寬敞,妥善規劃飛行區域,以維師生安全。

四、倘須於戶外飛行,應依規定辦理註冊、檢驗、考取人員操

作證等事宜,另於旨揭公告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

他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其他法規或用地管理

機關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市府將依

「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規定,禁止活動,並處最高新

臺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六、本市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禁止及限制區域(含座標),已上

傳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

(https://drone.caa.gov.tw/)及市府交通局網站

(https://www.dot.gov.taipei/)便民服務/遙控無人機專

區,俾利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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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406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