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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行政公告 | 2020-04-07 | 人氣:300

鑑於酒駕不僅影響民眾對政府之觀感,更嚴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本府對於酒駕採「零容忍」之立場,並訂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以資遵循

依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函釋略以,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該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各機關學校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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