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愛心家長志工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台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中學愛心家長志工團
第二條 本團尊重家長會為學校組織之代表,但本團之組織與運作係獨立為之。協辦單位為訓導處及輔導處。
第三條 本團以促使社區及本校學生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活動,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目的。
第二章 組織
第一條 本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由大會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另置總幹事、總務、文宣、文康、人事等股及各隊隊長和組長,由團長視需要聘請之,協助處理團務。
第二條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團務,指揮本團所有團員及所屬各項組織,對外代表本團參與各項公關及處理與本團有關之各種事務。
第三條 副團長協助團長處理團務,團長不能視事時得代理之。
第四條 總幹事負責執行大會所決議之事項。
第五條 凡社區熱心人士及本校學生家長,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得加入本團為團員,並應遵守本團各項規則外,享有參加學校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及本團所辦的各項聯誼活動及專題演講等。
第三章 會議
第一條 本團每學期一次或不定期召開工作檢討座談會,由團長召集,並視需要得邀請家長會會長,學校校長及主任列席。開會時團員及幹部均應出席並提出工作執行情形及會計報告。各成員得提出有關建設性、改進性之建議事項,由大會討論作成決議。
第四章 獎勵
第一條 連續參與志願服務滿壹年以上,或服務時數累計達二百小時(四百小時)以上,績效良好者。
第二條 有特殊表現或傑出貢獻者。
第三條 符合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獎勵規定者,由輔導室或訓導處推荐協助申請之,並報請學校給予獎勵。
第五章 經費
第一條 經費來源:
一、請家長會在年度經費內編列支援。
二、請社區熱心人士或本校學生之家長捐助。
第二條 本團一切經費之收支,應造具收支明細表,於開會時公告。
第六章 其他
第一條 本團組織系統表及各成員職掌表如附件一。
第二條 卸任團長得為本團永久榮譽團長,隨時提供團務建言,並享有與本團團員同樣之權利與福利。
第三條 本章程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並於大會中研討及通過。
第四條 本章程自公佈日實施。